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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内容 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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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(指建设单位) |
| 二、骗取、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|
| 三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|
| 四、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|
| 五、以欺骗、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(指勘察、设计单位及人员) |
| 六、伪造、涂改资质、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(指施工企业及建造师) |
| 七、采取与建设单位勾结、向有关人员行贿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、设计业务 |
| 八、违法转包、分包勘察、设计业务 |
| 九、以欺骗、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(指施工企业及人员) |
| 十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|
| 十一、转包、违法分包工程 |
| 十二、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|
| 十三、建造师(项目经理)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|
| 十四、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|
| 十五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(指工程施工企业) |
| 十六、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、安全管理人员,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(按专业分类负责) |
| 十七、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|
| 十八、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、企业之间相互串通、行贿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|
| 十九、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单位、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|
| 二十、未依法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 |
| 二十一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|
| 二十二、其他不良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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